一、台中巿立向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校體育班棒球隊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本辨法。
二、本校棒球隊後援會(以下簡稱後援會),由學生或熱心棒球的人士並認同後援會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一星期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後援會。
三、後援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棒球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推舉後援會會長。
(四) 執行後援會之決議事項。
(五) 其他有關事項。
四、後援會每學年召開一次會議得召開臨時大會。
五、後援會設置家長委員五人至九人,會長由委員家長代表推舉產生,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六、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由委員推選之,連選得連任。
七、 會員大會,每學年舉行一次,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星期內舉行,由原會長召集並為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應由副會長召集並為 主席。家長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 會長召集並為主席。會長、副會長均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行之。
八、家長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討協助學校棒球隊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後援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後援會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後援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 選舉後援會委員會委員。
(六) 其他有關棒球隊後援會事項。
九、後援會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後援會委員選出後兩週內舉行,由原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後援會開會時,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十、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學校推展棒球隊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經常棒球隊後援會會務及決議事項。
(三)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 協助學校辨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合作關係。
(六) 遴聘顧問。
(七) 其他有關棒球隊後援會委員會事項。
十一、委員會休會期間,由會長代行其職權。
十二、家長大會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應出席代表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以上之家長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每位只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十三、後援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掌管日常事務及聯絡事宜,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擔任。後援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十四、後援會每屆後援會大會、家長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委員、顧問及幹部名冊於每次會議結束後需送給相關人員並通知相關家長。
十五、後援會得收取後援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為提升訓練效率、照顧球員生活,球員每位球員每月應繳1500元整,前項後援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後援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費外,其他家長捐款亦應納入後援會管理。
十六、後援會會費之徵收,得委託學校家長會代辨,其支用由後援會自行決議辦理。
十七、棒球隊後援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棒球隊後援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棒球隊發展相關之校務活動。
(三)學生生活之照顧伙食費與廚工費用、課外指導費、住宿輔導費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用途,得由棒球隊後援會之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棒球隊後援會之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棒球隊後援會委員會通過後支用。
十八、棒球隊後援會經費應由棒球隊後援會會長、校長共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大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棒球隊後援會長向下屆家長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十九、後援會不得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
二十、棒球隊後援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後援會報請校長給予公開表揚。
二十一、本章則由家長大會通過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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