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中市議會、臺中市體育總會。

三、承辦單位: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

四、協辦單位:臺中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

五、比賽辦法:

   1.比賽時間:青 棒 組:102年10月26日。

              青少棒組:102年11月1~2日。

   2.比賽地點:臺中市文中35(櫻花棒球場—臺中市長安國小對面,文心路與櫻花路交叉口附近)。

   3.參賽資格:

     青少棒組-凡本市國中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每校限報名一隊。

     青棒組-凡本市高中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每校限報名一隊。

4.比賽方式:

青少棒組:採單敗淘汰制。

青 棒 組:採循環制。

5.比賽制度: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必要時採強迫取分賽制。。

6.報名方式:

     (1)時間:即日起至102年10月18日止。

     (2)地點: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

   (3)名額:職員:領隊、總教練、管理各1名、教練2名。隊員:高中20名、國中18人(含隊長,各隊報名人數不得少於十二人)。

     (4)方式:填妥報名表(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備索),以郵寄或E-mail (chsx@sysh.tc.edu.tw)向臺中市立西苑高中學務處體育組辦理報名。    

八、領隊教練會議:

1.時間:102年10月21日(星期一)下午2:00。

2.地點: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圖書館4F簡報室。

 3.會議內容:

   (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賽程抽籤。

4.會議日期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九、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學生棒球規則。

 

 

十、比賽用球:

   青 棒:採用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認定合格之硬式比賽球。

   青少棒:採用學生棒聯認可之日本製內外牌橡膠【B】號球。

十一、比賽用棒:

   青 棒:合格之比賽用木質球棒。

十二、獎勵辦法:1.青少棒組前三名頒發獎狀。

              2.青棒組前三名頒發獎狀。

十三、附則:

1.請於比賽時間四十分鐘前向記錄臺報到,二十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視該球場實際狀況,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五人入場練習(教練一人、投手三人、捕手一人)。

2.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3.青少棒採七局制比賽,投手受隔場限制(二局內(含)不受此限,投手一場比賽至多可投七局 (只要投過一球,則視同投過該局)。

4.青棒採七局制比賽,投手受隔場限制(三局內(含)不受此限),投球局數在四局(含)以上須隔一場,三場內投球總局數不得超過九局,始能再下場投球(只要投過一球,則視同投過該局),並可採用DH制。

5.青少棒比賽兩隊如四局相差十分,五局相差七分即截止比賽,青棒比賽兩隊五局相差十分、七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6.球賽如遇雨或不可抗力時,繼續比賽與否,須由大會裁判組會商後決定之。

7.預賽比賽隊伍,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則於賽前決定攻守。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不滋事之責。

8.壘指導員得由總教練或教練二人擔任。比賽中,除暫停之須教練不得抗議及隨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即勒令退場),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本壘後方由攻隊撿拾。

9.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暫停一次,延長賽則每三局限暫停一次。

10.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須更換投手(原投手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

11.比賽進行中,教練需指導學生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線界外球由一壘選手休息區球員撿拾;三壘邊線界外球由三壘選手休息區球員撿拾,本壘後方界外球由請由攻方球隊球員撿拾。

12.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亦不得在場內(包括選手席)抽煙、喝酒、嚼檳榔,違者應勒令退場,言行應自我約束。

13.比賽期間球員出場應攜帶身份證正本以備查驗,任何未帶上述証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及出場比賽(請在開賽前提出查驗,比賽中不予受理)。比賽時經查驗有冒名頂替或不符報名資格者,則沒收該球隊在本次比賽中全部成績。

14.報名表內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

15.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呈報市府教育局處分。

16.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17.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護膝),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打擊者、跑壘員、壘指導(球員)均須戴雙耳安全帽。

18.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如需對打者進行故意四壞球保送只需向主審告知後並投一球即完成。

19.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以原來之打擊順序,可再出場比賽一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替補球員完成一人次擊球(代打),守備時亦同。

     (2)投手一旦離開投手板(擔任野手或退場),不能再擔任投手。

     (3)僅允許被登記在最先出賽名單中之球員(先發球員),才可再出場比賽。

20.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之球衣比賽,教練背號為29號,總教練背號為30號。

21.請領隊及教練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時,盡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22.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四、本競賽規程奉臺中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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