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    旨:提升青少年棒球技術水準與交流,帶動臺中市及豐原地區

               棒球風氣,廣植棒球運動人口。

二、指導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臺中市體育總會  臺中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臺灣新世代關懷協會  臺中市豐原區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立法委員江啟臣服務處 豐原區公所 豐原區體育會

              臺中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臺中市豐陽國中

              豐原江屋日本料理 豐原慈濟宮 餘作美建設公司

              太熙建設公司 亞拓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豐原國際青年商會

五、競賽日期:102年12月22日(星期日)至102年12月27日共6天。

六、競賽地點:臺中市九二一震災紀念球場〈甲、乙場地〉萬壽棒球場

七、開幕時間:102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整開幕典禮,請各隊派員參加。

              〈甲場地〉

八、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2年11月29日(星期五)止請以電子檔到臺中市豐

             原區棒球委員會總幹事蕭肇宗電子信箱jaut.zung@gmail.com

九、球員資格:89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聯絡人:蕭肇宗 0921-637577 

十一、報名人數:至少12名最多18名、隊職員4名。

十二、領隊及賽程抽籤會議:

1.時間:102年12月2日(星期一 )下午二點整舉行。

2.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陽國中(視聽教室4樓)

地址:臺中市豐原區朝陽路33號

不便來參加隊伍由大會代抽後不得異議。

十三、獎 勵:設第一名至第八名團體獎盃。

           個人獎項:教練獎一名、投手獎一名、打擊獎前三名、美技獎一名

           全壘打獎一名〈以上獎項從八強計算〉。

單場MVP(八強計算)

十四、經費:食宿、交通請參賽隊伍自理。

十五、参賽名額:24隊(以報名順序)

十六、由於大會經費有限,請各隊應確實為球員等投保意外險。

十七、比賽方式與制度:

      預賽:分組循環取前二名。

      複決賽:單淘汰。

      決賽:取前八名勝隊一至四名 負隊五至八名

十八、申訴管道:此項比賽以球技交流為主、請各位教練無須過度反應以

      免傷和氣、裁判會以公平方式判決。

十九、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二十、注意事項

(一)、各隊應於比賽前一小時向大會記錄組報到,提出攻守名單,若需查驗

      對方球員資格,應同時提出申請,比賽開始後將不受理。比賽前或比

      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在不影響球賽進行原

      則下,得透過承辦工作人員『拍照存證』查核。

(二)、球隊出場比賽時,應將全隊球員之身分證及學生證集中保管,以備查

       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違者視同違規球

       員,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

(三)、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承辦單位召集審判委員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四)、球隊比賽時,球員可穿金屬棒球釘鞋。學校球隊服裝應穿著整齊、號

      碼清晰(1~18號)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

      更改,教練球衣號碼分別為28及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違

      者不得出場。

(五)、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請學校球隊服裝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

      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

中進出場宜快速跑步。

(六)、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比賽與否須經承辦單位會同技術委員會商決

      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另本比賽得視球場狀況,設置球場特別規

       則,並於領隊、教練會議或開賽時提出說明。

(七)、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決賽則於

      賽前決定攻守。各隊報名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對於己隊選手席

      方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八)、採7局制比賽,(預賽分組循環時,每場限制以不超過120分鐘為限,

      以主審宣告為準;決賽單淘汰時比賽需分出勝負,無時間限制,必要

      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領隊或教練會議時公佈),比賽中若兩隊得分比

      數四局相差10分,5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即截止比賽。

(九)、採保留比賽制,但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因風雨或其他不可抗

      拒之原因,當日第一場開始即無法比賽時,則整個賽程順延。途中停

      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

      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組、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投手持球需於12秒內投球,未於12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12

      秒之認定,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十一)、投手須受下列規定之限制:(不受賽程或賽制變化之影響,亦即延續

        至決賽)

(1)採七局制,投手每場最多可投七局。

(2)投手投球受隔場限制(三局內不受此限)

(3) 投手離開投手板擔任野手後(投手不下場),於該場比賽中均可再擔任投手乙次。

(十二)、比賽除暫停之需要,各隊之職員(領隊、總教練、管理或教練)不

        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及一、三壘指導區。若球賽中發生爭議,促請裁

        判裁決時,以一名職員(領隊、總教練、管理或教練)在場為限,

        否則裁判得不予受理。

(十三)、野手集會:守備時,每次野手集會不得超過三人,一局中只能集會

        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比賽以三次集會為限,第四次(含)

        以後之集會,每集會一次,則計算暫停一次。若延長賽時,則每三

        局可集會一次。

(十四)、暫停實施方式

守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更換投手不計),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

       限,每場第四次(含)以後之暫停,每暫停一次,則需更換

       投手。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暫停一次。

攻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

二十一、本規程陳報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領隊會議時

        或承辦單位召集審判委員會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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