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懲處對象陳○○、粘○○、鐘○○、林○○、謝○○四位同學,因102年11月19日學務主任於放學後通知,經新事證證明『談判』事件純屬誤會,球隊基於尊重學校行政之立場,因此將懲處方式做修正,修正如下:
(1)粘○○、鍾○○:兩位皆為本校軟式聯賽正選球員,台中市聯賽預賽禁賽外(已賽完),另繳交300字心得報告一篇,待繳交驗收完畢後立即復賽與解禁。
(2)陳○○:限期11月底搬離宿舍,口頭訓誡,待原欠品學組天數罰完後,才能復賽。
(3)林○○、謝○○:口頭訓誡,待原欠品學組天數罰完後,才能復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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