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地方選拔賽

日期:103年4月28日~5月2日

地點:萬壽球場

賽程:

1.A組:中山、向上、豐陽

2.B組:光復、北勢、西苑

A冠 VS B亞

B冠 VS A亞

一、主   

發展全民體育,提昇青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冠軍球隊,代表我國參加2014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小馬級(1314歲組)亞太區青少棒錦標賽。

 

二、依   

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              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高雄市政府體育處

 

五、協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日   

10365日起至12日止。

 

  七、   

高雄市立德棒球場

 

八、資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2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各縣市聯賽或選拔賽(惟球員亦應符合聯賽資格)參賽之學校隊伍,應至少四隊(含)以上,始能報名參賽。

3. 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為103227日(含)以前向本會辦妥註冊手續(繳交加盟會費每隊新台幣800元整)。

(二)教練資格: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885190430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2學年度國民中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3. 可全為14歲球員,或全為13歲球員,或13歲與14歲混合組成

(註:縣市代表隊可以單一球隊或明星聯隊方式擇一報名參賽。)

 

九、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 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三)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四)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8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9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8局的打序,如第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9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0局延續第9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報   

(一)時間:即日起至10352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2384電話:02-25072688

(三)名額: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3名。

       2. 球員:15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62228@gmail.com,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

              視同無報名),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

              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103526(星期一)下午2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55D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2385電話:02-2507268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檢查已報名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因故無法參加會議之球隊代表,請在會議前將教練證正本寄達本會審查)。

3. 審查球員資格。

4.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

採用Brett HF66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4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勝負關係2.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高者(總得分÷總攻擊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

              除外)

1. 打擊獎:1         2. 最有價值球員:1

3. 投手獎:1         4. 打點獎:1

5. 全壘打獎:1            6. 教練獎:1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長打率較高者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出場場次較少者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出場場次較少者打點                    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十五、選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14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小馬級(1314歲組)亞太區青少棒錦標賽。

(二)凡已獲得或放棄代表權之隊職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六、懲   

(一)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七、技術委員小組

由主辦單位遴聘棒球專業公正人士所組成,負責督導、解釋、排除競賽爭議、接受疑義之申訴、獎懲案件的審議及仲裁等事項。

 

十八、附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4份),並繳交球員國民身分證(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球員者將沒收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四)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五)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六)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5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練習(教練1人、投手3人及捕手1人),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七)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八)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只允許1位教練、1位保護員、2組投捕手熱身,以及1位次擊球員在預備擊球區準備。

(九)採七局制比賽,不採用DH制,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95,但面對同一擊球員或代打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若第1場比賽,投球數為30球(含)以下,可於當日第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ㄧ日中投球數為6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4.ㄧ日中投球數為51-65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同一打席超過65球,休息3曆日。

5.ㄧ日中投球數為36-5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同一打席超過50球,休息2曆日。

6.ㄧ日中投球數為21-3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同一打席超過35球,休息1曆日。

7.ㄧ日中投球數為2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一打席超過20球,次日可不休息

8.「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9.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十)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十一)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二)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三)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四)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五)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30分鐘。

(十六)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七)野手集會每局限1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十八守備時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十九)投手上場越過一、三壘邊的界線時,此投手必須完成投球至擊球員出局或上壘。

二十)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視為投手違規。

(廿一)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廿二)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三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全壘打判決之爭議,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

廿四)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故意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出局。

(廿五)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以原來之打擊順序,可再出場比賽一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 替補球員完成一人次擊球(代打),或完成守備一人次。

2. 投手被替換退場後即不得於該場比賽中再擔任投手,若換至其他守備位置,則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一次

3. 僅允許被登記在最先出賽名單中之球員(先發球員),才可再出場比賽。

廿六)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廿七)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8號)、有縣(市)名稱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為28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

(廿八)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廿九)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三十)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雙耳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卅一球棒必須符合美國小馬聯盟指定的標準。球棒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鋁棒。它的長度不得超過42,直徑不超過2 5/8吋。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自2012年起美國小馬聯盟對所有「-3」球棒均須印有「擊球彈性係數標準(BBCOR認證標章才可於比賽中使用。(「-5-7-9・・・等球棒不須印有(BBCOR認證標章(此條款國內將自104年起開始全面實施

卅二)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卅三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將驅逐出場。

(卅四)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五)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六)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卅七)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卅八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6.46公尺。

2. 壘間距離:24.38公尺。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4.49公尺。

4. 全壘打距離:兩側83.82公尺、中間96.01公尺,或現有球場。

卅九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大會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十九、申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監場人員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監場人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二十、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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