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規範專職教練、家長教練、志工教練
二、教練類別:
(1)專職教練:經協會聘請之教練,主導聯盟訓練工作者。
(2)家長教練:子女參加本聯盟,經協會調查,願意義務協助球隊訓練工作者。
(3)志工教練:無子女參加本聯盟,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同意,願意義務協助球隊訓練者。
三、規範:
(1)訓練課表應以專職教練主導,家長教練與志工教練為輔。
(2)任何教練皆不得體罰(打)球員,體能訓練應以合理為限。
(3)任何教練皆不得口出穢言,對球員做人身攻擊。
(4)球場內不得抽菸、飲酒、吃檳榔、嚼食菸草之行為。
(5)其他不良行為,違反善良風俗與教育範疇。
四、罰則:
如有違反以上規範者,將先以口頭勸導,如無效時,則立即停止指導球員行為,並且列為拒絕往來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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